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剑斌、罗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刘剑斌,罗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剑斌,男,汉族,1977年2月1O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罗艳丽,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剑斌、被告罗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