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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兆勇、孙存义、张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兆勇,孙存义,张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陵,职务不详。被告钟兆勇。被告孙存义。被告张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兆勇、孙存义、张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