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林振强(珠海市金鼎盛丰电动摩托车行经营者)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林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大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冲、周惠钦,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振强,男。系珠海市金鼎盛丰电动摩托车行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珠工商高金处字(2013)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决定书载明: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报废摩托车5辆;二、没收当事人销售报废摩托车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该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林振强,被执行人林振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振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50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工商高金处字(2013)1-1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和违法所得200元,合计502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劲审 判 员 张 珺代理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