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怀中执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鹤城区坨院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坨院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怀中执第1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坨院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怀中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行支付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款项在每年的6月31日前付10万元,直至付清本金为止,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怀中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平审判员 彭湘平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