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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吴海等诉张俊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张启来,王泽聪,张俊伟,于成军,刘存金,范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启来,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聪,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张XX(父子关系),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原审被告于成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原审被告刘存金,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原审被告范坡,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吴海、张启来、王泽聪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聋哑人。2011年3月19日被告吴海、张启来、范坡、王泽聪、于成军、刘存金签订合伙协议,组成承包北京松荣园林有限公司承包中铁十六局改建铁路集宁至通辽线扩能改造工程平安地至哲理木段工程JTZR-2标段的工程队,原告在该施工队打工。原告离开施工队时,六被告尚欠其工资15050元未付。同年11月17日被告刘存金为原告写下欠据,即:欠据,人民币壹万伍仟零伍拾元整,15050.00,张俊伟的个人欠款,欠款人:刘存金,2011年11月17日。后张俊伟多次持据向六被告索要欠款,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而成讼。原审法院认为,六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拖欠原告工资共15050元,有被告刘存金出具的欠条及拖欠工人工资统计表证实,依法予以确认。合伙协议书证实六被告系合伙关系,六被告对于在合伙期间所欠原告的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六被告给付工资,六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推托拒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六被告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吴海、张启来、范坡、王泽聪、于成军、刘存金给付原告张俊伟工资15050元,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六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六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判决后上诉人吴海、张启来、王泽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张俊伟的工资已全部付清,上诉人不拖欠被上诉人工资;根据合伙协议,所有欠据报销应由两人以上签字,涉诉欠据为刘存金个人书写,应由其自行承担,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张俊伟、原审被告刘存金、于成军均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范坡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吴海、张启来、王泽聪与原审被告刘存金、于成军、范坡合伙组成工程队进行工程施工,该六人之间具有合伙关系,对合伙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合伙人雇佣被上诉人张俊伟在该工程队工作,并拖欠其工资,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依法认定六合伙人连带给付被上诉人张俊伟工资,理据充分,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其已全部付清被上诉人张俊伟工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根据合伙协议,所有欠据报销应由两人以上签字,涉诉欠据为刘存金个人书写,应由其自行承担,与上诉人无关,因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效力,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上诉人吴海、张启来、王泽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