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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卫东,姚白妹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卫东,姚白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相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锡荣、王琳,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卫东,男,汉族。被告姚白妹,女,汉族。原告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卫东、姚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亦辛独任审判。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丁亦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倪桂玉参加评议,并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锡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卫东、姚白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林卫东因经营困难于2006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尽快予以归还,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被告姚白妹与被告林卫东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并要求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林卫东、姚白妹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日,被告林卫东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兹有本人林卫东因经济困难,现借到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公司分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为贰拾万元正。本人将尽快予以归还。”。被告林卫东作为借款人签字。因被告林卫东至今未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4月3日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林卫东与被告姚白妹于198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9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借条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原告陈述,借条上载明“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公司分公司”中的“分公司”字样为出具借条时未留意而误写上去的,出借人即为原告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卫东原从事建筑行业,挂靠在原告处,该笔借款是被告林卫东为了发放拖欠的民工工资所借,且原告已将借款足额支付给被告林卫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卫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清楚,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林卫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林卫东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应认定为无息借贷,原告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可予准许,故可支持2013年4月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林卫东在与被告姚白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姚白妹对上述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卫东、姚白妹共同归还原告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499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丁亦辛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倪桂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候佳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