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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董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丁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董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丁某甲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农历腊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不断吵架生气,每次生气被告都殴打原告,特别是被告每次酒后都将原告打得无法忍受。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顾及两个孩子,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仍不思悔改,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向法院诉讼请求离婚,孩子已成年其跟父随母归其自愿,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未答辩。根据原告起诉,本院归纳以下审理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否准许离婚;2、双方如离婚,婚生两个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起诉及其庭审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农历腊月26日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正月14日生育女儿董某乙,1998年农历8月13日生育儿子董某丙。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不好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两个孩子跟父随母由其自愿,其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已十七年之多,并且生育两个孩子,其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对其应予珍惜,不应草率离婚,且原告没有提供其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为保护家庭和稳定社会,以及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丁某甲与董某甲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