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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少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召,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少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召,男,1981年2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诉讼代理人刘贵礼,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0日在夏邑县火车站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7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义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召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贵礼,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在稍岗乡宋庄村十字路口,其表姐夫宋某高因宅基地与三个侄子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被告人程某前来帮助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程某把宋某高的三侄子宋某召殴打致伤,致使其两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召之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程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诉讼代理人刘贵礼提出的代理意见是,1.刑事部分应对程某在基准刑以上量刑;民事部分要求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对民事部分同意赔偿合理部分,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在稍岗乡宋庄村十字路口,其表姐夫宋某高因宅基地与三个侄子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被告人程某前来帮助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程某把宋某高的三侄子宋某召殴打致伤,致使其两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召之损伤为轻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召受伤后在虞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4321.73元。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524.94元/年,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每天伙食补助为30元。上述犯罪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虞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程某于2013年7月1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站派出所抓获,7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7月16日被虞城县看守所羁押。3.抓获经过,证明抓获程某的经过。4.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张建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5.辨认笔录两份,证明经宋宗方、宋某召分别进行混杂辨认,均辨认出程某就是2013年2月15日打伤宋某召的人。6.虞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宋某召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7.证人宋某方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我看见我村的宋某宽、宋某亮、宋某召与宋某高及他的儿子宋某凯、宋某官、宋某凯的舅和老表相互打在一起,一个年青人和宋某召打在一起,用拳头向宋某召的脸上、头上猛捶,这个年青人打过后,宋某召鼻子和嘴上都是血。8.证人宋某亮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我看见宋某高的一个亲戚(敦敦胖,穿一身黑衣服)抓住宋某召的头发摁着,然后用拳头朝宋某召的面部打,当时宋某召的鼻子流血了。9.证人张某设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10点,我过年走亲戚去我姐家,我和我姐夫(宋某高)正说着话,宋某高的侄子找宋某高说宅基地的事,继而两人吵了起来,吵了一会他们出去了,我在屋里等了一会也出去了,在我姐家门口北边的一条路上宋某高的另一个侄子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是走亲戚的,他说我你咋恁能,我说:“我不能”,我话音没落,宋某高的另一个侄子拽住我领口照我太阳穴打了一下,我在他面部打了一下,接着又来了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乱打我,我和他们三个人打,宋某高的一个侄子用砖把我的头砸冒血了,和我打架的是宋某高的三个侄子,我头上受了伤,眼部淤血,对方我没注意谁有伤。10.证人宋某宽的证言,证明我们因为宅基地和我叔宋某高发生了纠纷,2013年2月15日,我表叔黄春生过来调解这事,我到我叔宋某高家找我表叔,一进门,我舅爷程丕银就骂我,我表叔把我从宋某高家拉走,我们走到宋高波家门口,听见后面有喊打声,我看见张建设正在打俺弟弟宋某召,我跑过去,抓住张建设的胳膊问:“你是处理事的,还是打架的”,张建设骂我,并说自己是来打架的,说完,张建设用拳照我左眼打了一拳,我也照他脸上打了一拳,接着我们两个人打在了一起,在我们互相厮打的过程中看见有两三个年轻人,有二三十岁,开始打宋某召,一个胖点的年轻人抓住宋某召的头发用手往宋某召脸上打,并用膝盖顶住宋某召的面部,那两个人也围住宋某召打,这时我和张建设也互相厮打着,不知谁从后面跺了我一脚,我倒在地上,张建设压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脸上、鼻子上以及眼部几拳。我们这边受伤的是我和我弟宋某召,张建设脸部有红肿。11.证人宋某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10点多,我三个堂兄弟来我家找我父亲宋某高说宅基地的事,说着他们与我父亲吵开了,他们吵着出去了,等我走出大门,看见俺舅张建设和我三个堂兄弟互相拽住对方胳膊,我大堂兄弟宋某宽和二堂兄弟宋某亮开始动手打俺舅张建设头部几拳,我弟宋某官看见打俺舅与他们打起来了,他们互相用拳和脚打的对方,当时现场很乱,我不知道我哥宋某凯什么时候到的现场,也和他们打了起来,我看见我舅的头部冒血了,我哥宋某凯被打倒在地上,我拿起电话报警了。我舅头部有伤,我哥宋某凯眉骨有伤,我大堂兄宋某宽鼻子流血了。12.证人宋某亮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宋某召的证言基本一致。13.证人孙某丽的证言,证明因宅基地纠纷与我叔家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当时打架的场面很乱,打过架后,看见宋某宽和宋某召的鼻子流血在地上躺着。14.证人宋某鹏的证言,证明因为宅基地我和我兄弟宋某高家发生纠纷,我看见张建设抓住我二儿宋某亮照脸就打,大儿宋某宽从东边跑过来与张建设打了起来。打了有几分钟,我看见大儿宋某宽和小儿宋某召两人鼻子上有血。我侄子宋某凯也倒在地上,我没看见他有伤。并证明他们都是用拳和脚打的,没拿什么东西。15.证人程某银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9点半左右,我到我姐家走亲戚,我看见我外甥女婿宋某高和他侄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我听见有人说打架了,我看见张建设、宋某高及他的两个儿子与宋某高的三个侄子厮打在一起,我去拉架,拉开后,看见宋某高的大儿子躺在地上,张建设头上有血,宋某高的两个侄子鼻子冒血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16.证人宋某光的证言,证明我看见在宋福矿家门口的丁字路口,宋某宽、宋某亮、宋某召他们三人围住张建设打,张建设有点残疾手脚不方便,也和他们打了起来,宋某高来到后,被宋某亮照脸上打了几巴掌。不知道宋某凯什么时间来的,我看见时宋某凯已倒在地上。宋新玲报警了,看见张建设头上有伤,宋某宽、宋某召鼻子流血了。17.证人宋某高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4日因宅基地与我侄子发生了纠纷,想让我老表黄春生来调解这事,因没有联系上他,与我小孩舅张建设联系,让他把我老表用摩托车带来,2月15日他们来了后,我与他们说了宅基地后,表弟黄春生去我哥宋九鹏家调解这事,这时,宋某宽来了,我与他吵了起来,宋某宽被我老表拉走了,宋某召与宋某亮与我吵了起来,宋某召先打了我,我与他打了起来,宋某亮也来打我,我孩子的舅舅张建设想上前拉开,宋某召与宋某亮上前连张建设一起打,后来我的两个儿子宋某凯、宋某官也参与打了起来。打过后,看见宋某凯躺在地上不能动,张建设头上有血,宋某宽、宋某召脸上有血,别的没有看见谁有伤。18.证人张某英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我去邻居家回来,走到宋福矿东南角的丁字路口,我看见宋某召、宋某亮、宋九鹏三人围住我弟弟张建设打,他们打起来后,宋某宽从东面跑来也打我弟弟张建设,打了几分钟后,被人拉开了,我看见我弟弟张建设头部冒血了,我儿子宋某凯在地上躺着,宋某宽、宋某召鼻子冒血了。19.证人宋某官的证言,证明打架的原因是因宅基地纠纷,是宋某召先和张建设打了起来,宋某宽也过去与张建设打了起来,他们三人互相用拳脚打对方,我过去与宋某亮打了起来,宋某亮一退倒在了地上,我哥宋某凯压在了宋某亮的身上,这时有人用砖砸我哥一下,我哥倒在地上不动了,我姐打电话报警了。20.证人宋某凯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我看见大堂兄弟宋某宽和二堂兄弟宋某亮与我舅张建设他们三人互相厮打在一起,我拉住我堂兄弟将他摁倒在地上,这时,不知谁用砖砸我头上一下,我当时就昏倒了,后面的事不知道了。21.证人黄某生的证言,证明我与宋某高和宋九鹏是表兄关系,他们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经我调解没有调解好,双方发生厮打,具体谁与谁打的没有看清。22.证人王某东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听说宋某高家打架类,出去时都不打了,看见宋新玲用手机打120急救车,宋某凯在地上躺着,过了一会,120急救车把宋某凯拉走了,宋某召、宋某宽鼻子和嘴都是血。23.证人宋某渣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我到现场时,宋某高和宋九鹏两家不打了,看见宋某宽、宋某召鼻子流血了,宋某凯的额头冒血了,宋某高这边在现场的有宋某高及他的两个儿子,还有宋某凯的舅、舅爷,还有一个年轻人,该年轻人身材较胖,身高170厘米,年龄20岁左右,还看见他身上有纹身(指程某)。24.被害人宋某召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我和我二哥宋某亮、父亲宋九鹏、表叔黄春生商议我们家和我叔宋某高家宅基地纠纷的事,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和我二哥宋某亮出去看见我哥正和我叔家的人吵架,我表叔黄春生拉起我哥往外走,我们走到宋福矿家东南角的路上,俺堂兄弟宋某官的舅张建设从后面来到我们身旁,我嫂子孙俊丽说来这么多人是打架的吗?张建设说:“就是打架的”然后张建设抓住我的衣领照我脸上打了一下,我也打了他脸上一下,这时俺哥宋某宽来了,拉住张建设不让他打我,我看见张建设用拳头往宋某宽脸上打了一拳,宋某宽往张建设脸上打了一拳,他们两个厮打在一起,这时,一个年轻人从后面拽住我的头发将我按住用拳头打我的面部,用膝盖顶住我面部将我鼻子和眼睛打伤。我被那个年轻人拽住头发往下按没看清是谁。我的伤是拽我头发的年轻人打的,我哥宋某宽的伤是张建设打的。25.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10点左右,张建设告诉我表姐家给人吵架让我过去,我和父亲程丕银一起来到宋庄我表姐家,当时我表姐夫宋某高在和他的一个侄子吵架,张建设也在,我父亲把宋某高的侄子劝走了,过一会,张建设和宋某高的大侄子、二侄子打了起来,宋某高的三侄子在旁边看,我和父亲过去拉架,宋某高的三侄子跺了我父亲程丕银一脚,我看他打我父亲了,准备去打宋某高的三侄子,刚走到他跟前,他用手拽住了我的上衣领子,我们两个就相互厮打在一起,后我用拳头劈头盖脸打了宋某高的三侄子几下,他也用拳头打了我头上几下,他坐在了地上,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26.虞城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一张,证明宋某召住院治疗12天,花医疗费4321.73元。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密切关联,且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程某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宋某召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4321.73元、护理费人民币247元(12天×7524.94元/年÷365天)、误工费人民币247元(12天×7524.94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60元(12天×3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元(12天×10元),上述各项共计人民币5295.73元。对宋某召提出的赔偿交通费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提出的超出上述赔偿数额的请求部分,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二、被告人程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宋某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295.7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宋某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蒋伟生审判员 ?范晓娟审判员 程 方 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