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圈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圈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圈头乡人。被告魏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圈头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