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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圈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圈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圈头乡人。被告魏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圈头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