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倬邦,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及其代理人王倬邦、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同居生活。1995年7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甲;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1996年2月1日原、被告进行结婚登记。我们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嘴打架,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睦。2011年我们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我对原告及小孩履行了职责。现在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双方便同居生活。1995年7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甲;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1996年2月1日原、被告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吵嘴打架。2008年原、被告在南部县永定镇百田村1组修建了住房。2012年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探望及护理。2013年10月11日原告黎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并修建住房,证明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夫妻关系不和睦,但只要双方真诚相待,互相信任,多沟通,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多从家庭团结及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关系是能改善和好的。现原告黎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