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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茌平县支行与李风清、李允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李风清,李允明,张维忠,张福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商初字第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地址:茌平县顺河街8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庚,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孙长坤,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李风清,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广平乡联合校教师。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允明,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中学教师。住。被告张维忠,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中学教师。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张福利,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聊城经济开发区教师。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诉被告李风清、李允明、张维忠、张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张维忠代偿了203612.64元、被告李风清代偿了70000元,本案拖欠本息已结清为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诉讼保全费1845元,共计43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刘洪利审判员  张东风审判员  庄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