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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赵军,马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61号申请人吕赵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李荣,男,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李荣给付案件款4333元并承担申请费用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李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马李荣提出申请人吕赵军2013年6月19日欠自己1644元并写有欠条,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确有此事,通过算账双方折抵,被执行人马李荣当即清付了案件款2689元并承担申请费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