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罗杰、江清远与邓全兴、陈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529-2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35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申请执行人XX远,男,48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邓全兴,男,36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陈冬梅,女,32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汉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全兴、陈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全兴、陈冬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全兴、陈冬梅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邓全兴有收入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全兴的收入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太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国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