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丽英诉被告张群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英,张群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朱丽英,女。被告张群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英诉被告张群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XX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碟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