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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21-08-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澄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唐某,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海南省澄迈县委会江湾村人,住该村。 被告蔡某,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加桐村委会东排湾村人,住澄迈县。 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唐某、被告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9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1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12月22日在澄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也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同时,因被告存在生理缺陷,原告一直未能怀孕,久而久之,双方的感情逐渐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说有关双方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是事实,双方性格是可以合得来的。被告去医院检查表明被告的性功能不存在缺陷,夫妻感情尚好。被告考虑到家庭的完整,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蔡某于2009年相识并经自由恋爱,同居生活,于2011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11年12月22日在海南省澄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夫妻从2012年8月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开庭笔录在卷为凭,证据均经质证并经审核,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2009年相识并经自由恋爱,同居生活,于2011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11年12月22日在海南省澄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功能存在缺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尽管双方生活态度及价值取向有所不同,产生了一些矛盾和争吵,但这仍是属于婚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双方虽分居生活,但只有十四个月,尚未满两年,未达到离婚的条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为了家庭的完整,愿意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原告与被告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情谊,加强沟通,不计前嫌,恢复夫妻感情是有希望的。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航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茀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