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与翁剑帆、林小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翁剑帆,林小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盛。委托代理人顾力昕。委托代理人叶霄。被告翁剑帆。被告林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剑帆、林小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