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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满兵与陈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兵,陈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李满兵,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陈明红,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兵诉被告陈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满兵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满兵负担。审判员  郭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