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中民终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9月28日,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1日,陕西省彬县人,农民。上诉人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燕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燕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燕某某负担,退还燕某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发审 判 员 盖冬梅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小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