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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2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春营与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春营;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2039号原告王春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果园乡曹家口****。法定代表人李才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营与被告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营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王春营负担。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