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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仵星儒与沙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星儒,沙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81号原告仵星儒。被告沙金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星儒与被告沙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仵星儒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仵星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星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仵星儒负担。审 判 长  曹泾宁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立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