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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焦再会与王兴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12号原告:焦再会,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赵,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再会与被告王兴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再会于2013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焦再会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再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再会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