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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民申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李××等与胡××、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李××,金××,王××、李××,胡××,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临海××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申字第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许墅村。法定代表人: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水利局。住所地:浙江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一审原告:金××。再审申请人王××、李××因与被申请人胡××、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临海××水利局及一审原告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李××以该案已另行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 琦审判员 林 海审判员 杨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