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行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亚洲、腾艳玲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潘亚洲,腾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行保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潘亚洲。被申请人腾艳玲,女,住址同上,系潘亚洲妻子。申请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潘亚洲、腾艳玲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35000元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亚洲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如冻结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军明审判员 乐金军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正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