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1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邵开贵与黎会明、黎智容、张明建、黎逢云、古秀召、黎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开贵,黎会明,黎智容,张明建,黎逢云,古秀召,黎美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1025-2号原告邵开贵,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萍,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黎会明,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智容,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建,女,1954年3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黎智容,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黎逢云,男,1933年4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智容,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秀召,女,1935年3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智容,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美平,女,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原告邵开贵诉被告黎发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黎发林已于2013年4月2日因意外事故死亡,于同年4月5日中止审理。后变更黎发林的父亲黎逢云、母亲古秀召、妻子张明建、子女黎会明、黎智容、黎美平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黎美平离开户口所在地,下落不明,于2013年6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谭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琳,人民陪审员冉春林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开贵的委托代理人钟萍,被告黎逢云、古秀召的委托代理人黎智容、余世军,被告张明建的法定代理人黎智容,被告黎智容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世军,被告黎会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世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美平离开户口所在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在被告黎美平户口所在地朱衣镇黄果社区发出送达公告,向被告黎美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黎美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开贵诉称:2012年12月5日,原告邵开贵购买了死者黎发林在朱衣镇三江中学对面7楼住房一套,面积约144.4平方米,总价款为280000元。原告与黎发林签订合同后,当日向黎发林支付购房款220000元,次日交付60000元,黎发林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开始装修,2月27日案外人陈振海出面阻止,声称该套房屋黎发林已卖给他,并将原告撵出,重新更换门锁。后经原告查明,黎发林所出售的房屋没有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少批多建,系违法建筑,现请求确认原告与死者黎发林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80000元,赔偿原告装修损失36000元,并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黎逢云、古秀召、张明建、黎会明、黎智容共同辩称:2012年12月5日,原告邵开贵与死者黎发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实,现黎发林已因意外事故死亡。建设房屋时办理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部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是建设过程中实际使用了部分集体土地,有部分房屋确属少批多建,我方已将交易房屋交付给原告实际使用,案外人在原告接收房屋后占用,我方与占用房屋的陈振海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被告黎美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邵开贵与死者黎发林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黎发林生前已将交易房屋交付给原告邵开贵,现黎发林已因意外事故死亡。黎发林建设房屋时以黎会明、黎智容、黎发林、XX贵四人名义分别办理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各112平方米占地面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际建设房屋所占用土地只部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过程中实际使用了部分集体土地,有部分房屋属少批多建,没有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占地面积建设房屋。黎发林的父亲黎逢云、母亲古秀召、妻子张明建、子女黎会明、黎智容、黎美平系黎发林死后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黎发林在奉节县永安镇有登记住房,已被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黎逢云、古秀召、张明建、黎会明、黎智容、黎美平等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院认为:死者黎发林生前有住房等财产,其父母,配偶,子女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黎发林没有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占地面积建设房屋,属违法建筑,应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开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林审 判 员 吴 琳人民陪审员 冉春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