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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合伙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合伙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程某于2013年6月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465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程某只偿还30000元,下欠16500元拒不偿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就被执行人程某已到期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帐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715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5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员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