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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缪荣光与蔡连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荣光,蔡连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88号原告缪荣光,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蔡连答,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荣光与被告蔡连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缪连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鸿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