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栾进与李洪杰、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进,李洪杰,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栾进。被告李洪杰。被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孚日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日贵,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与利群路西农业局西邻。负责人张磊,总经理。原告栾进与被告李洪杰、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