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行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礼彪与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礼彪,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六行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礼彪。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寿县寿春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9105863-0。法定代表人:程德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礼彪诉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寿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张礼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张礼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礼彪负担。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