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0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宋嫚申请执行王五友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嫚利,王五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100-1号申请执行人宋嫚利。被执行人王五友。申请人宋嫚利���据生效的(2010)礼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五友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本案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611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后,表示余款放弃。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礼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