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韩培广与满浩结、徐钦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培广,满浩结,徐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韩培广。被执行人满浩结。被执行人徐钦成。申请执行人韩培广与被执行人满浩结、徐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满浩结、徐钦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满浩结、徐钦成的存款55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徐钦成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