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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刘云良、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红,刘云良,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男。被执行人:刘云良,男。被执行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陈小红与刘云良、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坪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传才审 判 员  吉小云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