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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百志、张怀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百志,张怀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333-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百志。被执行人张怀朋。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百志、张怀朋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怀朋与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