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诉泾��县泾干镇花池渡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泾阳县泾干镇花池渡村一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村民。原告周某乙,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周某甲,男,汉族,村民,系周某乙之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陕西高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泾阳县泾干镇花池渡村一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周某甲、周某乙诉泾阳县泾干镇花池渡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9月10日其与泾干镇花池渡村一组村民韩某某登记结婚。原告周某甲同前妻生有一子,取名周某乙,因婚姻将其本人户籍及周某乙户籍迁入被告村民小组,成为该组村民。2012年10月花池渡村一组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建设征收,按照村组分配方案,人均应分土地补偿款1045元,但被告没有给原告分配补偿款。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20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原告在庭审举证中提供以下证据:一、身份证两份,证明其身份情况;二、原告户籍登记卡两份,证明原告有权参与分配;三、户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告周某甲配偶为被告村民的事实;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的村民韩某某登记结婚的事实;五、泾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份,证明原告在花池渡村一组申报农村合作医疗的事实;六、证明三份,证明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1045的事实。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于2002年9月10日与泾干镇花池渡村一��韩某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周某甲同前妻生有一子,取名周某乙,现随父周某甲生活。婚后周某甲入赘韩某某家,遂将本人户籍及周某乙户籍迁入被告村民小组,成为该组村民。2012年10月花池渡村一组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建设征用,按照村组制定的征地款分配方案,人均分土地补偿款1045元。被告在该组土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以村民代表不同意为由,没有分配给两原告土地补偿款。原告于2013年9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是村民取得土地补偿款的依据。两原告已将户籍迁至泾干镇花池渡村一组,成为该组村民,且符合该村组村委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之规定。故两原告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泾阳县泾干镇花池渡村一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甲土地补偿款1045元,支付周某乙土地补偿款1045元。若被告未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泾阳县泾干镇花池渡村一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东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