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万平与范龙飞、丰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平,范龙飞,丰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徐万平。被告:范龙飞。被告:丰新龙。原告徐万平诉被告范龙飞、丰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聂留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平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龙飞、丰新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被告范龙飞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二、判令被告丰新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9月份,被告范龙飞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2011年10月13日前归还,被告丰新龙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1年9月15日,原告将借款3000元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范龙飞。期至,经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平龙借款3000元;二、被告丰新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龙飞、丰新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