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41—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24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淳化县支行的存款3843.72元进行了强制划拨,剩余案件款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履行完毕。现该案执行款申请人李某某已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