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莫合德吴春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莫合德,吴春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陆张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莫合德,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平水镇。被告吴春妹,女,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平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合德、吴春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回对被告莫合德、吴春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明确提出撤回对被告莫合德、吴春妹的起诉,是原告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合德、吴春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3元减半收取8946.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