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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4号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卫门口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914-4。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琦,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