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藁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思豪、田彦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豪,田彦庆,苏吉清,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藁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思豪,男,汉族,1995年8月24日生,藁城市人。被执行人:田彦庆,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生,藁城市人。被执行人:苏吉清,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生,藁城市人。被执行人:高秀芳,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藁城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3)藁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彦庆、苏吉清、高秀芳在2013年10月2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苏吉清、高秀芳、田彦庆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