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桂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桂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乐巧,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晓,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桂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桂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连晓娟-2-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