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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张洪蛟、单彭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284号原告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蛟、单彭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云南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蛟、单彭通目前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蛟、单彭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洪蛟、单彭通的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张洪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承揽款33591.0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单彭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408.67元,由被执行人张洪蛟、单彭通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2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