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苏××,崔××,潘某,韩某,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80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2012年2月10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3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2004年12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7月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3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崔××。2010年1月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八百元。2013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2011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2009年12月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五百元;2011年11月9日又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五百元。2013年5月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2013年6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苏××、崔××、潘某、韩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甲、代理检察员卢某、被告人杨××、苏××、崔××、潘某、韩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杨××、苏××、崔××、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在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台州市椒江区翠华新村10号楼1单元101室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杨××、苏××、崔××、潘某各占25%,纠集了施某、陈某某、李乙等人以“拔两张”方式聚众赌博,向参赌人员抽头获利。赌场还纠集了被告人韩某望风,至同年5月16日被公某某关某获,杨××、苏××、韩某、张某被当场抓获。该赌场在经营期间获利16000元。韩某获利3000元,张某获利2000元。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崔××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潘某在台州市××新村红灯笼棋牌室门口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潘某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暂扣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苏××、崔××、潘某、韩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陈某某、李乙、袁某某、梁某某、曹甲、肖后贵、刘某某、黄某某、孙飞翔、周某某、张乙、曹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退赃凭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苏××、崔××、潘某、韩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16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苏××、崔××、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且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再有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杨××、崔××、潘某、张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四年二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