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商申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夏小秋与丁汝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小秋,丁汝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商申字第0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小秋。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汝立。委托代理人杨小青,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夏小秋因与被申请人丁汝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小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向丁汝立借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且借条内容已明确载明借款是用于公司购地皮,该借款应由东台新雅盛制衣有限公司偿还,不应由其个人偿还。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2005年8月19日,夏小秋以个人名义向丁汝立借款21万元,出具借条时虽注明用于购地皮,但从会计事务所对东台新雅盛制衣有限公司帐目审计情况来看,该笔借款当时在该公司帐上并无记载。夏小秋主张借款21万元的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证据不足,夏小秋应对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夏小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小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吕 红审 判 员 时 云代理审判员 何宝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季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