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世杰与周国荣、王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杰,周国荣,王明军,朱建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周世杰。被告:周国荣。被告:王明军。被告:朱建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杰与被告周国荣、王明军、朱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周世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