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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三元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XX,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身份证号码:432322196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潜逃;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3日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磊、被告人金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金XX伙同石腊红(已判刑)租用南县浪拔湖乡牧鹿湖街道原邮政银行的房子,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进行“扳坨子”赌博,长达五十余天,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34000余元。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后挥霍。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金XX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各1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高建波、张卫民等人的证言;检查、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金XX及同案犯石腊红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XX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X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XX犯罪后能如实供认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