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周忠香与深圳市龙岗区金龙假日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香,深圳市龙岗区金龙假日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原告周忠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龙假日酒店,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香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龙假日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香以已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龙假日酒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周忠香负担。审判员 甘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