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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董华军,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森林,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货款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锡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