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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梁长明申请执行唐山曹妃甸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明,唐山曹妃甸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梁长明,男,满族,1974年12月7日生,无业。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曹民初字第74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