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四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04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