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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邵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刘海波,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河区。被告邵旭,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刘海波诉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