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邵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刘海波,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河区。被告邵旭,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刘海波诉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