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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多叶与被告安万平、黄刚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75号原告陈多叶,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万平,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刚伟,其他简况不详。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叶与被告安万平、黄刚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多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微信公众号“”